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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技大学2021年普通高等教育招生章程

2021-06-08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山东科技大学2021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等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东科技大学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山东科技大学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全称:山东科技大学

第五条学校代码:10424

第六条学校地址:

学校在青岛、泰安、济南三地办学,主校区在青岛。青岛校区位于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579号;泰安校区位于泰安市泰山区岱宗大街223号和泰安市岱岳区泰山大街中段;济南校区位于济南市天桥区胜利庄路17号。

第七条学校办学层次及类型:本科、研究生教育,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八条山东科技大学成立以校党委书记和校长为主任的招生工作委员会。学校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决定相关工作重大事宜。

第九条山东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本科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山东科技大学纪委负责对招生工作的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与录取

第十一条招生计划:招生专业和招生计划以各省教育招生主管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二条山东科技大学招生计划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校招生简章、招生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学校在省级招生部门的监督下,德、智、体全面考核,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四条外语语种要求:英语、日语、朝鲜语专业外语语种须为英语,其余专业外语语种不限。济南校区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只提供英语教学,其他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十五条男女比例:学校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六条对考生体检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

第十七条录取原则:

1.按照教育部关于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以高考成绩为依据,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2.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按照生源所在省份招生主管部门要求确定投档比例。

3.文史类和理工类录取规则

(1)学校根据招生计划,按照各省志愿设置和投档原则录取。对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执行相关省份的投档规定,按“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原则接受投档,第一次填报志愿的投档考生不足时,从高分到低分录取征集志愿考生。对未实行平行志愿的省份,按照“志愿优先,从高分到低分录取”的原则录取,先录取第一志愿报考本校的考生,第一志愿投档考生不足时,再录取后续志愿考生。

(2)在专业安排上,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进行录取。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级差3分、2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

(3)对部分缺额专业,根据生源和志愿情况进行调剂录取。对无法满足本人专业志愿,又不服从专业调剂者,学校作退档处理。

(4)在内蒙古录取规则为“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

(5)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文史类依次按语文、外语、数学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理工类依次按数学、外语、语文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4.艺术类录取

艺术类录取按照《山东科技大学2021年艺术类专业招生简章》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5.综合评价招生录取

综合评价招生录取按照《山东科技大学2021年本科综合评价招生章程》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6.高水平运动员录取

高水平运动员录取按照《山东科技大学2021年高水平运动员招生章程》公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7.综合改革省份

(1)浙江、上海、山东、北京、天津、海南、河北、辽宁、江苏、福建、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等省(市)考生依据我校要求的专业选考科目范围,按照所在省份的招生录取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择优录取。

(2)对于实行院校专业组平行志愿投档录取模式,进档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和专业级差的原则分配专业,择优录取,即第一至第二专业志愿、第二至第三专业志愿,分别扣减级差3分、2分,第三至以后专业志愿,不再扣减专业级差分。

(3)投档成绩相同时,若生源地规定了位次确定原则,优先录取位次高者;若未规定位次确定原则,依次按数学、语文、外语单科成绩排序确定位次,优先录取位次高者;各单科成绩均相同时,结合考生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等因素,择优录取。

8.录取结果的公布渠道:省级招生查询网站,录取通知书等。

第五章收费、退费标准及资助政策

第十八条除中外合作办学、校企合作办学外,学费实行学分制收费。学校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收费。退费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高等学校收费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8〕98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学校通过奖、贷、助、补、免等多种资助方式帮助学生完成学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助学贷款、“绿色通道”、奖助学金、学费减免、勤工助学等资助项目。资助条件和标准由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情况,按照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等5部门《山东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鲁财科教〔2020〕15号)以及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资格审查及证书颁发

第二十条新生入校后,学校按照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发现弄虚作假冒名顶替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十一条对达到毕业要求的毕业生,颁发山东科技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学历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七章其它

第二十二条学校不委托任何机构和个人办理招生相关事宜,请考生及家长谨防上当。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不一致之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未尽事宜,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联系方式:

咨询电话:0532-86057077

招生监督电话:0532-86058201

学校网址:http://www.sdust.edu.cn

本科招生网:http://zs.sdust.edu.cn

通信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579号

邮政编码:266590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由山东科技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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